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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陶跃宇,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月坤,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本院在审查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519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2016)0519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