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陶跃宇,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月坤,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本院在审查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519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2016)0519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