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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杨明与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杨明,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164号原告:余杨明,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杨明诉被告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杨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