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杨明与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杨明,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164号原告:余杨明,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杨明诉被告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杨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