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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泓斌申请执行陶岚名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泓斌,陶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吴泓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被执行人陶岚,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陶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2016年12月12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黄山门户网、黄山市民网首页连续三天刊登向吴泓斌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由本院审查许可;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选择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陶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岚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陶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2016年12月12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黄山门户网、黄山市民网首页连续三天刊登向吴泓斌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由本院审查许可;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选择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陶岚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