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雄林与杨增明、杨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林,杨增明,杨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760号原告:陈雄林,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杨增明,男,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杨娜,女,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林与被告杨增明、杨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增明、杨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雄林负担。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