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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卢志新与郭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新,郭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501号原告:卢志新,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钱国志,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彦伟,男,满族,1989年2月14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新诉被告郭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志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即1190元,由原告卢志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