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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尚勇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尚勇,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区铁山乡派出所副所长,户籍地七台河市,住七台河市。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笑飞,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尚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该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退回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尚勇及其辩护人孙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任尚勇酒后驾驶×××号轿车,沿七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一号大道路口处时,将路口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矫某撞上,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任尚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矫某无责任。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任尚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任尚勇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命案逃犯,致该犯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尚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尚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希望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孙笑飞认为,被告人任尚勇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在自己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立功行为。希望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任尚勇酒后驾驶×××号轿车,沿七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一号大道路口处时,将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矫某(1978年4月17日出生)撞上,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任尚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矫某无责任。经对任尚勇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任尚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9.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任尚勇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任尚勇与被害人矫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任尚勇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任尚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任尚勇在2016年12月12日向林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举报网上命案逃犯,致该犯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尚勇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尚勇户籍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2.被害人矫某户籍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3.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及回执;4.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回执;5谅解书及收据;6.报警台接报警经过;7.“120”急救中心证明;8.被告人任尚勇立功材料;9.被告人任尚勇现实表现材料;10.证人于某证言;11.被告人任尚勇供述与辩解;12.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的车体痕迹检验、鉴定;13.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任尚勇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1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尸表检验报告;15.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1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尚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任尚勇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任尚勇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依法可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害人家属在得到赔偿后,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任尚勇免予刑事处罚。依据本案事实、法定情节和被害人家属请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任尚勇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孙笑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尚勇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晓    艳人民陪审员 尹利丹人民陪审员潘力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