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549潘会均与无锡啊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耀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会均,无锡啊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耀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549号原告:潘会均,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啊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清明二村9号103室。被告:李耀武,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潘会均与被告无锡啊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耀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潘会均提供的送达地址,向无锡啊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耀武送达无果。后本院书面通知要求潘会均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或者依法向无锡啊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耀武公告���达,现潘会均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有效送达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潘会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