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晓敏与徐金荣、徐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敏,徐金荣,徐志伟,昆山市浦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陈晓敏,徐金荣,徐志伟,昆山市浦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陈晓敏,徐金荣,徐志伟,昆山市浦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陈晓敏,徐金荣,徐志伟,昆山市浦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411号原告:陈晓敏,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勋,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荣,男,汉族,1955年3月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徐志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少萍,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第三人:昆山市浦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84816617,住所地张浦镇新吴街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敏与被告徐金荣、徐志伟、第三人昆山市浦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陈晓敏承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