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姚兴思、王旭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兴思,王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姚兴思,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旭升,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姚兴思与被执行人王旭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刑初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兴思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21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1月22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月17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刑初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乃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