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与周念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周念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53号申请人: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简两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萍,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念文,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念文的银行存款70000��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念文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