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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凌长仁与徐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长仁,徐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52号原告:凌长仁,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世安,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凌长仁诉被告徐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赵芙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