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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曾用),男,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执行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租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东段第四小学对面市供销合作社家属楼1单元1楼北户民房,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一台捕鱼机(含8个独立操作单元)、一组7台西游记机共15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另查明:1、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6日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800元,并对涉案15台赌博机予以销毁。2、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3月27日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赵某1、王某1、赵某2、王某2、毋某、杨某1、李某、杨某2、马某、高某、宁某、魏某等人的证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协议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及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15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1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文馨人民陪审员  王东辉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