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华、陈新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陈新龙,李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陈新龙,男,1973年6月10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买芳,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新龙之妻,本院的(2017)鄂120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新龙、李买芳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6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