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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郑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左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陈章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金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开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开平,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章琴,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