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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任玉珍与任明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珍,任明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629号原告:任玉珍,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任明武,男,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任玉珍与任明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达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玉珍负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