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任玉珍与任明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珍,任明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629号原告:任玉珍,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任明武,男,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任玉珍与任明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达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玉珍负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