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人格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人格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