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行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川与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4行辖7号原告王小川诉被告黔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黔江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