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居香与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居香,李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1民初615号 原告:刘居香,女,生于1955年12月,汉族,民勤县苏武乡千户村三社人,农民。 被告:李雪,女,生于2000年1月,汉族,民勤县南湖乡夹岗井村人。 法定代理人:李成金,男,汉族,民勤县南湖乡夹岗井村人。 原告刘居香与被告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居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军文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