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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8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男,1960年9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王某2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玲、杨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初,王某2转包取得了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兴隆沟村930亩林地、五十家子村西梁691.23亩林地。转包后王某2将树木清除后在该地块内造了防护林网,并在林网的网格内种植了农作物。经GPS实测及鉴定,王某2种植农作物地块面积749.01亩,其中毁坏的经济林林地面积为582.7亩。王某2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地块对林地原有植被已造成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王某2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王某2转包取得了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兴隆沟村930亩林地、五十家子村西梁691.23亩林地。承包林地后,王某2将树木清除,并在该地块内种植了防护林网,在林网的网格内种植了农作物。2016年5月4日,经村民举报,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对该地块进行调查。经GPS实测及鉴定,王某2种植农作物地块面积749.01亩,其中毁坏的经济林林地面积为582.7亩。王某2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已造成毁坏。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受案登记表、证人徐某、王某2、石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业专业承包合同、村民代表会记录、转用协议、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王某2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2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飞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