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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军、夏贤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夏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告:邵骞,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贤红,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贤红的银行账户余额54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