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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仲田与杨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仲田,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苏仲田,男,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杨杰,男,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仲田与被执行人杨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双方双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东执行员 朱春荣执行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