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新军、侯留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军,侯留德,张大全,李双成,党景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军,又名李军,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留德,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大全,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景超,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双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再审申请人李新军、侯留德、张大全因与被申请人党景超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双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新军、侯留德、张大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新军、侯留德、张大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