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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焕义与王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义,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焕义,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浩,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吴焕义与王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