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焕义与王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义,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焕义,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浩,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吴焕义与王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