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昊天申请执行刘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昊天,刘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范昊天(曾用名范军峰),男,1979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刘航国,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范昊天依据(2013)兴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