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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继红与被告李继革、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红,李继革,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00644号原告:赵继红,女。被告:李继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男。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吉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江,男。原告赵继红与被告李继革、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继红、被告李继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继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1600元(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继革系朋友关系,大约十年前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月息2分。2012年,被告连本带利共欠原告24万元。2013年5月份,被告李继革偿还原告5万元,2014年9月6日被告偿还原告7万元,2015年年初被告又偿还2万元。截至2015年9月12日被告李继革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李继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公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被告李继革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应由被告亿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利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李继革对清账目后,被告李继革的债权债务由我公司来承接,我公司同意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被告李继革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截至2012年被告李继革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24万元,被告李继革已给付原告12万元。2015年9月12日被告李继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账面上欠赵继红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原法人李继革代还贰万元,现实欠赵继红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贰分)。后被告李继革又给付1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1600元(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李继革之间借贷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借贷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李继革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李继革辩称债权债务已经转移给被告亿金机械有限公司,应该由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继革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应当经债权人原告赵继红同意,被告未通知原告,原告亦不同意,故该债务转移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继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继红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1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赵继红负担124元,被告李继革负担1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