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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某、肖某甲与肖某甲、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799号原告:罗某。被告:肖某甲。被告: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甲、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邱 林审 判 员  詹宏伟人民陪审员  蔡庆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