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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杰与上海易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上海易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2号原告:王杰,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易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上海易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懿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吴 慈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