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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钟昌银申请执行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昌银,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钟昌银,男,生于1958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钟昌银与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应得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以120万元为限)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