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连存与朱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存,朱汝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13号原告:朱连存,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汝信,男,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朱连存与被告朱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连存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朱连存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