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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连存与朱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存,朱汝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13号原告:朱连存,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汝信,男,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朱连存与被告朱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连存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朱连存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