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忠慧申请执行赵洪东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慧,赵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郑忠慧,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洪东,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