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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488号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静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曾召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女。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