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韦炳灿、韦炳荡等与韦炳算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灿,韦炳荡,韦炳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721号原告:韦炳灿,男,1967年9月13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韦炳荡,男,1975年9月9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代理人:韦树柯,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韦华古,男,壮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系原告韦炳灿的表弟。被告:韦炳算,男,1971年9月16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灿、韦炳荡与被告韦炳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灿、韦炳荡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需收集证据,暂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灿、韦炳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炳灿、韦炳荡负担。审判员 覃 路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敏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