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丁文金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文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975号罪犯丁文金,男,1992年6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丁文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3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文金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本院认为,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中,对罪犯是否予以假释,在考量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条件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本案中,罪犯丁文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处以刑罚。鉴于罪犯丁文金犯罪恶性程度较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假释法定条件,故对罪犯丁文金不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文金不予假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戴晓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