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闫雪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2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雪梅,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以上均为自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雪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闫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闫雪梅窜至中山市沙某镇下泽加油站后面00152出租屋门口,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贩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1小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闫雪梅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30元及手机1台,在王某处缴获上述毒品(经检验检出海洛因,净重0.66克)。归案后,闫雪梅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闫雪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雪梅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闫雪梅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闫雪梅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雪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66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慧莹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