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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守珠、宋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守珠,宋友华,林碧英,曾浩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程守珠,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官,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友华,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被执行人林碧英,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被执行人曾浩泰,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人,原住福建省浦城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程守珠与被执行人宋友华、林碧英、曾浩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友华、林碧英、曾浩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守珠民间借贷纠纷人民币61万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友华、林碧英、曾浩泰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