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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碧芳、王光美等与王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芳,王光美,王光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9号原告:王碧芳,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王光美,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荣,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光明,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王碧芳、王光美与被告王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碧芳、王光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广场××室房屋产权人为两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房产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广场××室,属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讼争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美叶人民陪审员  彭瑛霞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