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晶与费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晶,费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晶被执行人费洪彬本院在张玉晶与费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费洪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执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