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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贤银与李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银,李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523号原告:李贤银,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峰,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李贤银与被告李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贤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才、被告李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贤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雪峰给付李贤银工资款20000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欠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李雪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李雪峰承包合肥万达一工地工程,聘请李贤银为工地管理人员。2011年6月9日,经双方结算,李雪峰欠李贤银工资款2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言明工程结束后支付。后多次催要,李雪峰以无款为由久拖不付,被迫成诉。现李贤银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李贤银的诉讼请求。李雪峰辩称,李贤银诉称李雪峰聘请其为管理人员不是事实。2011年正月十八日,李雪峰与李贤银是合伙承包安徽省阜阳市万达下属一食堂工程。双方约定,由李贤银负责投入工程资金,李雪峰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后李贤银在投资31000余元资金后就不再继续投资。约在2011年5月份,李贤银到工地上闹,不愿继续合伙。李雪峰答应如工程能干到结束,就给付李贤银20000元。后来因资金链断了,工程没干结束,李雪峰也亏损了,故20000元一直未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正月,李贤银与李雪峰合伙承包安徽省阜阳市万达下属工程。双方约定,由李贤银负责投入工程资金,李雪峰负责组织人员施工。2011年6月,李贤银与李雪峰因琐事发生矛盾而散伙,双方口头约定工程由李雪峰一人承包。因李贤银投入工程资金三万余元,并在工地工作四个月时间。李雪峰同意支付李贤银投资款30000元,并支付李贤银四个月工资款20000元,合计50000元。由李雪峰于2011年6月9日向李贤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李贤银借款30000元,下欠工资款20000元,合计50000元。2011年8月28日,李雪峰给付李贤银投资款30000元。下欠工资款20000元,经李贤银多次催讨未获。上述事实,有李贤银和李雪峰的当庭陈述,并有李雪峰向李贤银出具的欠条载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贤银与李雪峰合伙承包工程,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散伙。散伙时,双方约定工程由李雪峰一人承包,由李雪峰支付李贤银投资款30000元和工资款20000元。现李雪峰尚欠李贤银工资款20000元,有李雪峰向李贤银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20000元欠款,李雪峰理应在李贤银向其催讨时及时归还。现李贤银要求李雪峰给付工资款20000元并自起诉时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雪峰辩称其与李贤银散伙时口头约定欠李贤银的工资款20000元,只在其承包的工程能干到结束时才予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因李雪峰对其辩称理由未能举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贤银劳务工资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000元劳务工资的利息至劳务工资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荣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秀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