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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军与严超、西安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严超,西安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097号原告:刘军,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超,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告:西安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A座2210室。法定代表人:李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严超、西安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为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