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赞坚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赞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14号罪犯陈赞坚,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汕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赞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996.30元。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6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赞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赞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四季度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88名罪犯第1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赞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赞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