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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蒋鸿海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59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蒋鸿海,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蒋鸿海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鸿海已自动缴纳罚金5000元,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