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65号原告秦某,女,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丁某,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