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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65号原告秦某,女,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丁某,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