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湛继红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7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湛继红,女,1969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刘健,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湛继红与被申请人刘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2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湛小华所有的号牌为渝X**大众牌FV7162FAAGG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湛继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继红与被申请人刘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渝03民终297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申请人湛继红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湛继红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担保人湛小华所有的号牌为渝X**大众牌FV7162FAAGG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中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