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有志与陈世凯、张承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志,陈世凯,张承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20号原告:陈有志,男,1986年5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住龙里县,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显松,男,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世凯,男,1955年8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住龙里县,务农。被告:张承建,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住龙里县,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沛霖,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志诉被告陈世凯、张承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有志负担。审判员 罗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碧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