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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袁占宽与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占宽,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占宽。被执行人:杜军。申请执行人袁占宽与被执行人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华泰宝利格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8xxx**),但经本院向申请人袁占宽核实该车下落不明,再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申请人袁占宽核实被执行人杜军下落不明。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袁占宽释明被执行人杜军名下财产状况,且经申请人袁占宽签字确认。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