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战长华与吕永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长华,吕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战长华,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吕永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通化县超载运输检测站职员,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战长华与吕永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10.7万元的义务,已履行30000.00元。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吕永君于2017年6月30日及2017年12月30日前分别给付申请人2万元及5.7万元工程款,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要求对其他财产强制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