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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九州、罗月红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九州,罗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九州,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油岭村*组。被执行人:罗月红,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油岭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执行人朱九州、罗月红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