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与陈新华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陈新华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59号原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大洋洲镇朝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4951769W。法定代表人:唐勤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孙,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新华,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华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3.4元,减半收取5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