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7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陕0422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