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炎忠、张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炎忠,张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炎忠,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张剑雄,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现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吕炎忠与被执行人张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24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剑雄人民币75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梦霞 搜索“”